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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浪汉报箱偷数万信件卖废品

标签:报纸 信箱 他人 盗窃 信件  日期:2018-10-22
28岁的山西人左某,且不自由,杂志等物品,侵犯公民通信自由,情节严重的行为,或根本不让他人信件进入邮政部门的邮递程序,侵犯他人通信秘密的行为,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,嫌疑人左某的
    讯:左某利用曾散发传单而获得的信箱钥匙的便利,潜入居民楼内,盗窃信箱内信件及报纸当废品卖。昨天记者获悉,海淀检察院以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对左某批准逮捕。
  28岁的山西人左某,暂住四季青桥下,平时以卖废品谋生,但他所卖废品很特殊,都是他盗窃的居民楼信箱内信件及报纸。案发前,左某曾在房山区向居民信箱内散发肯德基、卖房等传单,因此获取信箱钥匙。因嫌来钱慢,且不自由,左某遂起意盗窃信箱内的信件、报纸后卖废品牟利。
  2012年5月20日5时许,左某骑车至海淀区车道沟南里小区各居民楼信箱处,用钥匙打开信箱后,将信箱内的信件及报纸塞进自己车上送报的绿色书包内。随后左某准备到另一小区盗窃信箱时,被民警抓获。民警当场从左某的书包内起获信件1519封,报刊138份。
  左某到案后,供称自2012年4月10日起,其在海淀、丰台等居民楼信箱处,利用手中的信箱钥匙,盗窃信箱内的信件、报纸、杂志等物品,并将盗窃所得物品用于卖废品牟利,盗窃共计20余次,盗窃所得约数万封信件及数千份报纸,获利1000余元。
  >>检察官说法
 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、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,侵犯公民通信自由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隐匿,是指将他人信件私自隐藏起来不交给收信人,或根本不让他人信件进入邮政部门的邮递程序。毁弃,是指将他人的信件撕毁、烧毁或者丢弃,使他人无法获得该信件。非法开拆,是指未经收信人许可而又无法律依据,擅自开拆他人封缄的信件,侵犯他人通信秘密的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,嫌疑人左某的行为已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。来源:京华时报